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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岡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龍福清受賄案一審獲刑六年六個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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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7-04-18 09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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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岡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、主任龍福清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,認定被告人龍福清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;對被告人龍福清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222.3461萬元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

  法院審理查明,2007年5月至2015年2月,被告人龍福清在擔任黃岡市委常委、副市長、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、副主任、主任期間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在承接工程、收回客運班線運營權、辦理汽車檢測線手續、處理違規建設、追回涉案財物、協調安全事故等事項上謀取利益,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共計折合人民幣222.3461萬元。另查明,被告人龍福清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,且認罪悔罪,積極退還全部贓款。


 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龍福清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。被告人龍福清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案發后,被告人龍福清主動退繳全部贓款,認罪悔罪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據此,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。


  一審宣判后,被告人龍福清沒有提起上訴,目前該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。